□ 盧瑤
保護生态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生态環境損害賠償是針對生态環境本身的損害進行的賠償,生态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建構正是為了對生态産品的價值進行維護與填補,并實現不同類型的環境價值之間的平衡。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大自然是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内在要求。”我們要建設的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既要創造更多物質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優質生态産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态環境需要。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應堅持提升生态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健全國家主導、社會組織和公衆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用法治建立生态産品價值的實現機制。
準确把握生态産品的科學性質
馬克思認為,“自然界同勞動一樣也是使用價值的源泉,勞動本身不過是一種自然力即人的勞動力的體現”。可見,馬克思認為自然界是生态環境要素,同樣也是使用價值的源泉。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還将生态公共産品進行了細分:“外界自然條件在經濟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生活資料的自然富源,例如土壤的肥力、魚産豐富的水域等等;另一類是勞動資料的自然富源,如奔騰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屬、煤炭等等”。這些自然富源雖沒有人類的生産加工過程,仍然具有使用價值,是一種“産品”。生态産品作為一種生産或者生活資料來體現其使用價值,是屬于所有人的公共利益,也為所有人的公共利益服務,皆存在“公益性”的共性。
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生态文明建設實踐相結合的重大成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良好生态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産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一方面,加強生态文明建設是人民群衆追求高品質生活的共識和呼聲,提供更多優質生态産品,讓人民過上高品質生活;另一方面,也必須努力把自然界蘊含的生态産品價值轉化為經濟價值,讓良好生态環境成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支撐點,促進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雙赢。
建立立法對生态産品價值的填補機制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國生态環境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大多同體制不健全、制度不嚴格、法治不嚴密、執行不到位、懲處不得力有關。”保護生态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生态産品的價值往往也是在人類對自然破壞後所産生的負效用體現出來的,這就需要構建相應的制度對受損的生态價值進行填補。《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是國家層面首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對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問題進行的系統規定,将适用範圍限定在對生态要素及功能的損害,與人身、财産損害明确區分,同時,對于賠償範圍、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索賠程序規則等方面都進行了規定。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這标志着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入全國試行階段。
生态環境損害賠償是針對生态環境本身的損害進行的賠償,生态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建構正是為了對生态産品的價值進行維護與填補,并實現不同類型的環境價值之間的平衡。《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要求體現環境資源生态功能價值,促使責任人對受損生态環境進行修複。界定賠償義務人對生态環境損害的賠償範圍,是彰顯生态公共産品價值的重要方式,責任人對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支付相應的代價,是生态産品價值的直接體現。
健全國家救濟對生态産品價值的供給機制
馬克思與恩格斯認為國家具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職能,執行公共管理職能是國家實行政治統治的前提,因此應該作為整體組織公共産品的有效供給。另一方面,由于公共産品本身具有的 “非排他性”,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不付出成本而進行免費消費的動機,存在“搭便車”現象。國家是生态公共産品的提供者,也是生态利益保護的主導者,這是我國目前的現實國情。在生态公共産品供給領域,社會主義國家具備無可替代的優勢。
明确生态産品國家救濟的權利主體。在具體實踐過程中,國家為了實現生态公共産品有效供給、維護生态公共利益等治理目标,應該構成“生态環境行政部門主導、人民檢察院監督”的相互關系。在職權劃分上,管理環境公共事務是生态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生态環境行政機關因其履行着相關領域的環境保護行政職責,擁有或可調動各類生态環境損害應急反應措施和修複措施的力量,并可以制定管理制度和執法手段實施管控,從而能夠更好地實現生态公共産品的供給和維護工作。國家檢察機關是最主要的生态損害索賠的監督主體,以追求社會正義、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标,不僅能夠避免地方、部門的利益羁絆,而且可以防止打着“公益”旗号的濫訴弊端。
完善社會合作對生态産品價值的共容機制
社會的分工合作也是生态公共産品供給中的重要力量。馬克思認為人是具有社會整體性的,沒有人能脫離社會屬性而存在。生态公共産品具有公益性與整體性,社會合作要求所有的社會成員更加的理性與自治,積極參與到生态公共産品的共容過程中,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
建立生态公共産品資金社會化分擔方式。生态公共産品資金社會化分擔主要适用于生态環境損害責任人無法負擔全部或部分責任的情形和責任人無法确定的情形,通過社會多元化參與的方式防範和救濟生态公共産品的損失,主要方式有生态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生态環境損害填補基金。另外,鑒于其公共性,社會化資金還需要通過配套制度來加以監督,以保障資金的安全性和使用目的的公益性,比如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等。
(作者系湖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永利分中心研究員)
原文鍊接:用法治建立生态産品價值實現機制 湖北日報數字報 (hubeidail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