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執行學校的教育方針,認真落實學校頒發的《永利獎學金管理辦法(修訂)》(校學工字【2013】10号)和《永利學生綜合測評辦法(修訂)》(校學工字【2013】3号),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全面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綜合測評成績是作為全院評選三好學生、三好學生标兵、優秀學生幹部、各類獎學金、優秀畢業生和進行組織鑒定以及推薦就業的重要依據。
綜合測評的程序
第三條 綜合測評工作程序依次為:學生自評、班級測評小組測評、學院測評領導小組審定。
年級測評小組由班幹部、學生代表組成,在班主任指導下,負責測評工作。測評結果向全班同學公開。
學院測評領導小組:黨委副書記、分團委書記、各班班主任、教學秘書,負責審查本單位學生測評工作。
第四條 綜合測評包括德、智、體和獎勵四個方面的内容,綜合測評和其他項總分均為100分,具體計分比例各班可自行确定,但智育所占比例不得小于60%。
具體計分公式如下:綜合測評分=德育總分×10%+智育總分×80%+獎勵分×10%
德育綜合分
第五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學生可獲基本分100分。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想和信念。
2、自覺加強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學習,具有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積極要求進步。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4、堅持真理、主持正義、拒絕邪教,自覺抵制歪風邪氣,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
5、關心集體,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熱心公益事業。
6、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實守信,樂于助人。
7、遵守《寝室公約》,具有良好衛生習慣,自覺維護公共衛生。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扣分,扣完為止。
1、學校通報批評、校級處分者,扣除40分。
2、擾亂學校教學、校園生活秩序者,扣除20分。
3、受院(系)通報批評、故意損壞公物者,扣除20分。
4、無故不參加政治學習、組織生活者,每次扣除10分。
5、無故曠課、不參加班會者,每次扣5分。
6、上課遲到、早退者,每次扣2分。
智育綜合分
第七條 智育成績的測算參照教務處學生學習成績計算辦法,計算公式如下:

智育綜合分=
考查課換算成百分制為:優/90,良/80分,及格/60。
獎勵分
獎勵分包括政治思想、科研、社會活動等方面内容。同一項目、同類性質重複得獎,取最高分。
第八條 思想表現方面(15分)
1、在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等方面表現突出,受國家、省部級表彰者加10分,校級表彰者加5分,院(系)級表彰者加3分(須有事迹材料或書面證明)。
2、拾金不昧、無償獻血者加5分。
3、所在班級被評為全國、省部級先進班集體,班級每位成員加10分。被評為校級先進班集體的每位成員加5分。
4、在學生宿舍評比活動中,獲獎宿舍的每位成員根據标準加分。其中:國家、省部級文明宿舍加10分,校級文明宿舍加8分,院(系)級文明宿舍加6分。
以上各項可累加,最高不能超過15分。
第九條 科研活動方面(40分)
1、參加各種科技競賽,獲國家表彰者加10分,省部級表彰加5分,校級表彰加3分;
2、在國家權威刊物發表專業論文、出版專著、科技制作獲專利者,每項加20分,其它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每項加10分;
3、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表文藝、攝影、美術、繪畫等作品,在全國報刊或省級報刊頭版上發表宣傳學校的通訊、報道者。每項加5分;
4、所撰宣傳學院的通訊、報道在省級報刊(包括國家級非頭版)發表者,每項加5分;
5、所撰宣傳學院的通訊、報道在校報、學校網站主頁等發表者,每篇加2分;
6、已通過CET-6級者加3分。
論文、科技成果第一作者是指導教師的,學生視為第一作者;合作成果,第一作者占60%,餘下由其他作者平分。各種獲獎以證書或證明為準。
以上各項可累加,最高不能超過40分。
第十條 社會工作與活動方面(45分)
1、社會實踐活動獲國家表彰者,每人加10分;獲省部級表彰者,每人加8分;獲校級表彰者,每人加5分;獲院級表彰者,每人加3分;
2、參加演講比賽、知識競賽、體育競賽、書畫比賽、文藝彙演等獲國家表彰者加10分;省部級表彰者加8分;校級表彰者加5分;獲院級表彰者,每人加3分;
3、擔任校(院)學生會和校(院)社團聯合會正副主席、校(院)青年志願者總隊正副隊長,工作認真負責,每人加8分;
4、擔任學生黨支部委員,校(院)學生會幹部,校(院)社團聯學生幹部、校(院)青年志願者總隊幹部和班長、團支部書記,工作認真負責,每人加5分;
5、擔任班委、團支委、寝室長、學生社團幹部、學生刊物編輯,工作認真負責,每人加3分;
兼任多項社會工作的學生幹部以最高職級計分,不累加;任期不足一屆2/3時間者不計分;不履行工作職責或工作不勝任者不計分。
以上各項可累加,最高不能超過45分。
附 則
第十一條 各班級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細則。學年内有一門或一門以上課程(不含公共選修課)補考者取消獎學金測評資格;原則上一等獎學金獲得者學習成績須在班級前15%,二等獎學金獲得者學習成績須在班級的前30%,三等獎學金獲得者學習成績須在班級前50%,三好學生、三好學生标兵綜合測評成績須在班級前50%。
第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學院頒布的有關文件若與本辦法不相符,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yl7703永利學生工作辦公室
2013年10月10日